審案 1030

發表時間: 2025-10-29 22:42:45

1. 此案因為需求明確,使用敏捷式開發適不適合的,敏捷式開發適合需求變動頻繁、產品需快速迭代與驗證的開發情境。建議應該根據需招標要求明確回應與展開本案應該交付的項目。
2. 文件內容大部分描述不明確,合作文件沒有雙方簽名與用印,不具代表性。
3. 公司與相關產品年輕,需要再提供更多交付能力佐證證明;人力看起來真正負責開發的人只有1-2人,考量本案交付金額與交付時程,令人疑慮,應該提供更多的開發規劃內容。
4. 目前只能看出交付、檢討的週期是以 Sprint (如2週) 為單位。如果是這麼大的案子,要交代 Scrum 協作方式的細節,建議至少要有以下要素
建議 Sprint 裡面要以 User Story 為單位,User Story 是跟所有利害關係人,包含非技術人員溝通的最小單位。User Story 裡要有 Acceptance Criteria (驗收標準)
往上建議劃分 MVP 0, 1, 2。(MVP = Minimum Viable Product(最小可行產品))
列出每個階段要完成的範圍
再劃分要以幾個 Sprint 完成
例如 MVP 0 要達成 XXX,需要4個 Sprint
Sprint 1 裡面會有 哪些 User Story,這樣也方便驗收、歸屬功能需求要在哪一期完成

Notion 這個月有更新內建的 Sprint,建議直接採用,能減 少很多自己拉關聯的負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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